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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的由来

2016-12-30 14:19:59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印第安部落所占土地的法律地位曾被认为是“国中之国”,即依附于美国的印第安人国家。但是现代形式的国家在北美印第安人当中并没有真正的渊源,他们的传统政治形态是部落或部落联盟。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规定美国政府对这些“印第安国家”“负有责任”,这句话在十九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被解释成美国政府有责任驱逐印第安人,为白人移民扫清障碍。


​​上图是切罗基人酋长约翰·罗斯(1790-1866)。他有1/8的切罗基血统和7/8的苏格兰血统,早年曾随安德鲁·杰克逊作战,反对英国人及其克里克族盟友。罗斯具有商业头脑,拥有170英亩的烟草庄园和20名奴隶,并创立了罗斯地产公司。1827年最后一任世袭切罗基酋长“小径杀手”死后,罗斯成为酋长,并开始仿照白人模式建立切罗基国家,但在1835年遭到彻底失败,罗斯连同其族人一起被迁往西部,定居于阿肯色准州的小石城,其妻子死在“泪水小道”上。至于僭越他与乔治亚州签署土地转让协议的切罗基代表,后来均遭族人暗杀


183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印第安人驱逐法”(Indian Removal Act),并得到安德鲁·杰克逊总统的批准。此后国会调拨资金供联邦与部落谈判,将他们迁往西部。南方各部落面临来自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压力,大多数部落无力抵抗,只好割让土地,拿到一些象征性赔款,然后动身前往西方。


​在乔治亚州,切罗基人为阻止白人蚕食土地,将其起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当时甚至连一些白人都认为,切罗基人和其他印第安部落不同,应当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领土和国家。最高法院的裁决有利于切罗基人,但是杰克逊对所有印第安人都持敌视态度,这使得他无法容忍最高法院的政策。在杰克逊的支持下,乔治亚州政府在1835年与一些切罗基人代表签署协议,后者是一些少数派,没有得到切罗基国的授权。协议将切罗基领土转让给乔治亚州,换得500万美元和密西西比河以西的一个印第安人保留地。一万七千切罗基人中的绝大多数认为这项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拒绝离开自己的家园,但杰克逊总统派温菲尔德·斯科特将军率领7000名刺刀上膛的士兵,包围了切罗基人的家园,将他们赶往西部。


大约1000名切罗基人突破了美军的包围,穿过州界,进入北卡罗来纳州,后来联邦政府在该州的云雾山为他们建立了一个范围不大的印第安保护区,并一直保留到今天。剩下的一万五千名切罗基人在1838年冬天开始艰难的长途跋涉,前往西部的“印第安领地”,即今日的俄克拉荷马州。据一个肯塔基人的记载,“即使是快要入土的年迈妇女都要背着沉重的行李,赤脚在冰冻的土地或泥泞的道路上艰难行走”。一万五千人中,有四千人在沿途死于各种疾病。被强迫定居在新保护区的切罗基幸存者永远也不会忘记路途的艰辛,他们将流亡的过程称为“泪水小道”(Trailof Tears)。


​切罗基人并非“泪水小道”上唯一的过客。居住在密西西比和亚拉巴马西部的一万七千名乔克陶人在1830年最先被迁往西方,然后是亚拉巴马东部和乔治亚西部的两万五千名克里克人,他们在1836年被美国军队强行驱逐。第二年,奇克索人在接受了53万美元的赔偿后“自愿迁离”。到1838年为止,“五个文明部落”中的四个都被迫迁移到了“印第安人领地”上,只有佛罗里达的塞米诺尔人还在抵抗。这个尚武好战的部落虽然在1832年被迫同意向政府出让土地,并且多数人已经西迁,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奥斯西奥拉酋长的带领下拒绝离开,并在1835年发动了“塞米诺尔战争”以保卫家园。杰克逊派兵到佛罗里达镇压,但塞米诺尔人是林区和沼泽游击战的高手,白人士兵在战争中死亡1500人以上,联邦政府在战争中耗资2000万美元之巨。到1842年,联邦政府宣告认输,允许剩下的几百名塞米诺尔人留在故乡。


这只是三次“塞米诺尔战争”中的第二次。第一次是他们在1814-1819年与西班牙人并肩作战、反对安德鲁·杰克逊及其美国军队的战争。第三次塞米诺尔战争发生在1855到1858年,美国陆军和超过十支白人民兵部队对塞米诺尔部落的围剿同样以失败告终。在美国内战结束后于1868年通过的佛罗里达州新宪法中,不得不在州议会中留给塞米诺尔人代表一个席位。今天的佛罗里达塞米诺尔人口约有两千,拥有五块保留地,此外在俄克拉荷马州还有约两万塞米诺尔人后裔,但大多与其他部落及白人通婚。


到1830年为止,密西西比河以东几乎所有的印第安部落都被迁移到西部,仅有南方不多的切罗基人、塞米诺尔人,以及北方密歇根和威斯康星孤立的部落点除外。各印第安部落向联邦政府割让了超过1亿英亩的土地,换得约6800万美元的报偿,以及俄克拉荷马-内布拉斯加地区荒凉不毛的“保护区”。从东部迁来的印第安人在那里按部落分成一系列保护区,被迫适应完全陌生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周围的合众国陆军防御工事将他们圈在里面(也将白人圈在外面)。​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印第安部落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关系被视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当然了,按照十九世纪的国际准则,国与国之间是不平等的,弱肉强食是那时候的规则),从属于这些部落的印第安人也不被视为美国公民。他们不用向美国政府纳税,不用服兵役,也不享有美国公民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1866年,美国国会通过民权法案,宣布出生在美国领土上的人是美国公民,但规定了一项例外,即“不向美国政府纳税的印第安人不在此限”。印第安人只有通过签订条约(比如切罗基人)、归化并纳税、或与美国公民结婚等方式才能获得美国公民权。在美国内战后的开发西部热潮中,西部印第安人保留地再次遭到蚕食,保护白人移民的美国陆军也与敌对的苏族、夏延族等印第安部落多次交战,这些部落此时仍不被视为美国人,而是居住在美国领土上的“国中之国”的敌人。直到1924年,美国国会才颁布《印第安人公民法案》,宣布印第安人为美国公民。


如今美国有326处印第安人保留地,总面积22.5万平方公里,占美国国土面积的2.3%。面积最大的保留地有6.5万平方公里,最小的只有0.5公顷,人口从17万到100多人不等。按照法律规定,各印第安部落享有“有限的国家主权”,这些保留地也享有自治权,拥有自己的内部法律,美国政府通过1824年设立的印第安事务管理局(US Bureau ofIndian Affairs)而不是通过各州政府与其打交道。


原文: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