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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在菏泽疑被抛弃 父母电话是空号

2017-01-05 11: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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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头发,大眼睛,齐眉刘海儿,爱笑。


昨天下午,这个可爱的小女孩被送到了菏泽市儿童福利院。她说自己叫方佳依,老家是浙江衢州的。而当被人问起她的父母时,她只是微笑,并没有多说什么。这是一个12岁的小姑娘,独自一人在菏泽火车站附近“流浪”了四五天。


昨天下午,方佳依被送到了菏泽市儿童福利院。在来到这里之前的一整个上午,她曾由菏泽市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带着,找寻她的父母。菏泽火车站对面有个叫做凤凰城的小区,方佳依穿着脏兮兮的衣服,在小区周围“流浪”了四五天。


昨天上午,菏泽市救助管理站接到了一个关于方佳依的电话,“有个小女孩在凤凰城小区附近‘流浪’,没人管。”救助站的吴站长告诉记者,电话是凤凰城附近一家拉面馆的老板打来的,“已经发现她独自溜达了好几天了,没人管,也没人上前去问她。”


当吴站长和工作人员赶到后,方佳依正坐在这家拉面馆里,“拉面馆的老板给她煮了拉面,她正在吃呢。”吴站长见到方佳依时,她正穿着一身脏兮兮的衣服,在吃热乎乎的拉面。“她的语言表达能力不是很强。”吴站长在和方佳依的交谈中发现,关于自己的家庭情况,她并不愿意多说,“不是很配合。“特别乖的一个小女孩,长得很惹人喜欢。”提起方佳依时,吴站长的语气里尽是怜惜。“一般像她这么大的孩子,父母不见了后都会哭闹。”可方佳依的表现在吴站长看来,是无所谓。“总是笑。”吴站长说,一上午的时间,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带着方佳依去找她的父母,但并没有找到,“绝对是平时家里人对她的关心不够。”


救助站的工作人员给方佳依买了一件红色的外套,换下了她身上那件不知穿了几天的脏兮兮的外套。昨天吃过午饭后,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将方佳依送到了菏泽市社会福利院,“福利院条件不错,也有很多老师陪着她,方佳依高兴地不得了,总是笑。”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方佳依父母在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如果故意遗弃女儿而拒绝抚养,情节严重的话则其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但遗弃罪是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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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12岁女孩在菏泽疑被抛弃 父母电话是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