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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

2017-01-05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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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出台了《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标准和程序,农村低保金将以涉农“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据了解,具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的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根据规定,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书面声明;疾病、残疾、失业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低保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向县区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申请信息核对。经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包村干部,结合村(居)民委员会,逐一进行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居)民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公示。对经核查、评议和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根据要求,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在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乡三级财政按照2:4:4的比例分担。农村低保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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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菏泽市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